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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admin 2018-06-01

石油化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实验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规定暂行。

1、实验教学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进行。

2、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必要时需配有实验指导书,并在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3、实验任课教师应填写任课申请表,经实验教学模块和中心考核后,符合要求者,由学院聘任。

4、实验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根据该课程教学进程表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计划表。

5、担任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认真备课,并写出实验教案。对于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应进行试做,并要有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

6、初次独立指导实验教学的人员必须试做实验,写出相应的实验报告和实验教案,交实验教学模块负责人批改,并由实验教学模块负责人组织试讲,达到要求后,才能正式指导实验。

7、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学生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试剂的准备及摆放情况、检查实验所需的各种设施等(要有记录并保存),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前1015分钟应到达实验室。

8、本课程第一次实验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及三废处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

9、实验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或做与指导实验无关的事情。

10、指导教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必须做好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11、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主动配合实验室技术人员做好现场水电安全、卫生清理等工作,填写《实验运行记录本》,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12、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在报告后面签署姓名、日期,要综合学生的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和实验报告的内容评定实验成绩。

13、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配合实验指导教师开出实验。实验技术人员及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学时。

14、实验技术人员应在实验前准备好必需的仪器设备器材,保证水电等正常供给,实验结束后要验收并填写《实验运行记录本》。

15、实验中心和教学组应组织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革实验方法和内容。

16、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协助院实验教学中心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有: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案、预实验报告、实验教学登记表、实验计划表、学生分组实验登记表、学生实验成绩、工作小结等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石油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16.12.24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