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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2018-06-01

福大设〔2017〕1号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福州大学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其他各类实验室等。

第二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负责制,通过加强各职能部处、各院系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三条  各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是各单位的重要责任人,并与学校签订《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严格执行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各学院指定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根据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房间有专门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逐级落实到位。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值班制度等);确定专/兼职人员管理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规范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储存和使用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转运;规范各种实验室仪器及特种设备的使用;根据实验危险情况,对本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实验室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大投入,保证本实验室必要安全设施的建设; 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每日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学院应建立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员制度,学院至少每月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学院督导员应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均需按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对于具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院系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本科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做毕业设计或研究生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七条  实验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依章守规地开展实验活动,杜绝违规操作,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纪律。实验室内严禁留宿、带小孩或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实验过程中脱岗;严禁实验过程中不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严禁穿拖鞋或衣冠不整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及附近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严禁在实验冰箱内存放食材;严禁私自违规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严禁违规丢弃(倾倒)危险废物;严禁毁损、乱标或不标危险品标签和乱摆乱放化学试剂与耗材;严禁危险实验不征得导师批准或私自在他人实验室操作;严禁违反实验规程野蛮操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确因需要而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射性物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学校职能部门及公安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凭证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做到账物相符。对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使用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对剧毒品、易制毒品以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管理采取“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需申领,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具体的工作细节,请参照《福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福州大学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等法规要求,严防扩散、泄漏,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感染。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十条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实验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要严格按照学校和环保局的要求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并做好废弃物相关的台账。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暂存柜。剧毒化学品废弃物和放射性物品的废弃物不得放入暂存柜中,各实验室妥善保存,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处置,具体细则详见《福州大学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通过有资质单位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有定期检验维护记录。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电源开关箱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以免触电或燃烧。实验室大厅和走廊,不得堆放报废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实验台椅、废纸箱等杂物,不得停放自行车,切实保证大楼安全通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使用电炉设备的,要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各实验室应配备应急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沙箱、防火毯、救护箱等。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实验室要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研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承担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不得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需经学校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福大资〔20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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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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