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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2018-06-01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报损报废资产的再利用价值,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根据《福建省省属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闽教财[2004]39号、《福建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教财[200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报废设备范围

第一条 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 
第二条 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 
第三条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无法再利用。 
第四条 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第五条 设备修复费用超出原值折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接近新购该设备价值。

第二章 报废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设备报废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规定,各单位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福州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应按要求填写,内容应填写完整,否则报废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七条 凡单台(件)原价值在5佰元至1万元以下的设备,由设备使用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凡单台(件)原价值在 1万元(含)至 5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院(单位)组织鉴定,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凡单台(件)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鉴定,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凡单台(件)原价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鉴定,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核签后,报上级部门复核、审批。 
第八条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又长期不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多余闲置设备清单交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等候调拨处理。 
第九条 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使用单位应保持设备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正式批准并办理消账手续后,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拆卸利用。 
第十条 丢失设备不属于报废设备的范畴,发现仪器设备的损失,使用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查明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损失原因和损失责任,明确事后防范措施,并书面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学校保卫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失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明确责任,按报废设备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设备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一条 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一级报废仪器设备: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校内调剂处理。 
二级报废仪器设备: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三级报废仪器设备: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归类收回废品库。 
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按“审批表”所填如实交回,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账目;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确因需要拟将一、二级报废的仪器设备作为校内调剂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应在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设备报废及处置工作办公室负责。 
凡单台(件)原价值在5佰元以上(含5佰元)至1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小组鉴定后,报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凡单台(件)原价值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小组鉴定,经学校分管领导核签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凡单台(件)原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小组鉴定,经学校分管领导核签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再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拟处置的设备进行评估,确认其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擅自处置仪器设备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设备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对于特别量大的报废设备应竞价处理,并接受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将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专项经费,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其中20%作为报废仪器设备的搬运费、清理费等。80%作为全校仪器维修维护费。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报废的设备,应写出事故报告,按报废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因购置劣质设备而导致报废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设备报废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谨慎地进行,决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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